對于其他商標申請人,只要您申請的商標,并不違反《商標法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,沒有明確的相同商標在先,主觀上是對自己品牌的善意保護,都可以勇于嘗試提交申請。即使遭遇商標局駁回,也可以根據駁回通知書的駁回情況,進行下一步的解析,可能的情況下,再做進一步的爭取,或許就有成功的可能。
本案的關鍵是:對方是“模仿專業戶”,深諳商標局關于近似商標的審理標準,并尋求機會加以規避。一旦商標獲得核準注冊,就可以達到“蹭名牌”的目的。所幸承辦本案的代理人“功底”深厚,終“透過現象,發現本質”,維護客戶合法的利益,得到客戶的贊賞!
本案是一件典型“近似在先”的商標撤銷案。
合眾天成律師團隊認真研究案情后,積極與委托人進行溝通,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下,建議委托人將有關使用證據進行“公證”;同時建議委托人與合作的保險公司聯系,將其中體現注冊商標標識的保險代理協議進行保存;要求委托人將保險代理單據和發票要做到一一對應。
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在商標轉讓過程中,被他人以“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”為由的撤銷案件,并且撤銷申請人很了解商標“撤銷程序”。
以上是一些提供使用證據的收集要點,一言蔽之,只要有證據能體現商標在市場中流通使用,商標被撤銷的可能性還是較小的。這就要求我們的權利人必須要重視日常使用證據的搜集,同時要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標識。這樣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品牌。
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,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,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。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不僅占用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,嚴重破壞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,更為重要的是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,嚴重損害正當經營者的經濟利益,與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目標背道而馳